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县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的筹备、记录、会务及常委会有关活动组织安排工作;
2、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及办公室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印制,文件收发、印鉴、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人大机关日常事务、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及来宾来客接待工作;
4、负责与上级人大、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与上传下达;
5、负责协调人大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
6、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登记、传递、督查及重大案件向主任会议汇报,并根据主任意见进行处理工作;
7、负责组织人大宣传报道工作,搞好《南丰人大》的编印;
8、负责组织常委会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
9、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农业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从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方面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意见、议案。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和其他相关议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3、提出农业和农村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年度计划建议,起草或拟订工作方案和报告。
4、调查、了解农业和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6、办理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同农业和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7、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
9、对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关于农业和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县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办理意见。
10、办理农业和农村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11、参与县农业和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项目的审议,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12、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加强同省、市人大相对应的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县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相对应的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县人大本委员会对口部门的联系。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含社会建设委)
该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侨务、民宗、对台、旅游、劳动、就业、社保、民政、群团、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本委员会的议案;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案;
检查了解有关教科文卫、外侨民宗台旅、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的决议、决定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承担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外侨民宗台旅、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和初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依据;
承办县人大常委会的或上级人大交办的与本委员工作相关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工作;
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联系,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做好涉及教科文卫、外侨民宗台旅、社会建设方面的监督工作;
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教科文卫、外侨民宗台旅、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协助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来信来访和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密切同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的联系;
做好本委员会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承办上级人大、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负责监察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关、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机关等方面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议案,提出报告;
2.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
3.起草和提请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4.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5.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6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检查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7.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8.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9.对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地方性法规开展法规清理,对依法报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0.负责办理和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11.受理和接待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13.办理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4.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草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调查、宣传等具体工作;承办与本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办理本委员会承办的议案、质询案;了解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调查研究;接待和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来信来访;草拟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调查报告和其它文件;向省市有关媒介提供稿件;负责本委员会的文书管理、会务等具体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含财经委员会)
该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审议监督县人民政府在财政经济工作方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 、决定情况的办事机构。其主要的工作职责:
1、承担县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国民经济计划报告;审查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以及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审查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督办、满意度测评等方面工作。
2、承担县人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发改、财政、审计、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决议、决定草案起草等具体工作。
3、承担有关发改、财政、审计、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并负责相应督查工作。
六、代表工作委员会
该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服务和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代表选举、培训、联系、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全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具体工作,承办县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2、提请成立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协助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做好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3、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与省、市、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服务工作,掌握代表活动情况,为代表行驶职权提供服务;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在我县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4、负责起草和修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与选举任免、代表联络方面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5、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6、负责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7、负责指导全县乡(镇)换届选举、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指导乡(镇)人大在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工作;
8、负责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9、接待人大代表的来访,受理交办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10、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11、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管理代表选举、代表活动等专项经费;
12、承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法制工作委员会(含法制委)
该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配合上级人大立法调研等工作的法制监督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承办办理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法律草案或者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
2、承办全县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等具体工作;
3、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4、承办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