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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25-01-09 20:24:00

(2024年1128日南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应当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当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监察委员会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是否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县人民检察院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十天前,书面将任免案及拟任命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未按时间报送的,不列入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请机关补充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任命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接到任免案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审查任免材料,必要时,可对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任前了解,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任免案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在任命前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宪法知识任前考试不及格的,不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知识任前考试的对象为: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已参加并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的宪法知识考试的,在本届内提任或者转任其他岗位时,可以不再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经批准可以在任职后补考。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副职人员应当到会,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提请任免的理由,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回答询问。如果是审议撤销职务的议案,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陈述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作任前表态发言。集中任命时,作任前表态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表决任免案前,提请机关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拟任免人员有影响任免的重要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如存在不宜提请表决情况的,由提请机关撤回,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落选的人员,一年之内不得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同一职务。

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抄告提请机关。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新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推选。

县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新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不再办理任命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的,无须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被选举单位罢免的,所担任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职务相应撤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所担任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职务也相应终止,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实行逐个表决,表决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或者投票,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以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投票表决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选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计票人由工作人员担任;

(二)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到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

(三)投票表决,表决应先由监票人投票;

(四)表决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计票,作出记录并签字,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依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对外公布,需要报上级批准的待批准后再公布。应当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之前,不得行使所报请任命或者批准任命职务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

第二十八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并向社会公布。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死亡时,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果确需调任新职的,必须及时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