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1.学习内容。根据县委宣传部每月工作提示要求学习相关内容。
2.学习形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联合集中学习。采取自学和集体学习研讨相结合,每月集中学习1次。
3.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4.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县人大办安排专人负责起草学习计划,做好学习通知、记录以及学习资料等,完成理论学习中心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底向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
二、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签,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日常性开支一般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所有报销发票或其他凭证都必须是国家正式票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2.凡纳入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3.办公室、各专委、各工委应提前将所需采购物品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其他人员自行购置一律不予报销。购置大宗商品(20000元以上)需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采购。
三、请销假制度
1.请假审批程序。
因病、因事请休假1天以内的,由人大办主任批准;
因病、因事请休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人大办主任同意后,由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因病、因事请休假3天以上的,经人大办主任和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批准。
县级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请休假经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
2.外出报备(含法定节假日)。
副科级、一般干部出县,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正科级(含职级)领导干部出县,报主要领导审批;
县级领导出市,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来客接待制度
1.在接到公务接待函(通知)后,相关专委、工委要到办公室登记报备并向分管领导报告,然后由相关专委、工委制定接待方案,并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需县机关事务中心安排的接待,办公室负责对接县机关事务中心。需本单位安排的接待,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告知相关专委、工委。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标准按照县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由封娟同志负责申请,江永海同志负责审批。
六、密件管理制度
1.密件由鲁琬滢同志负责收发和存档,密件传阅后应及时存放密件柜。
2.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3.密件打印校对、印刷均要在机关内进行。印刷完毕后,有关涉密的废品应立即清理、销毁。
4.各种密级文件、文稿要定期清理归档,严格清退、销毁。不得擅自传、借和复印密级文件。确需借阅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公文处理制度
(一)收文处理制度
1.所有来文、电、函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归类分急缓放入文件夹送办公室负责人拟办。特急件必须随到随送,急件必须在2小时内送达,平件必须在8小时内送达。拟办人应在相应的时间内提出拟办意见,再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分送有关领导和干部阅办,并及时跟踪文件的阅处。
2.有关领导和干部阅文后,应在1天内退回,并在文件处理卡上签名和阅文时间,若需抽取文件使用,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
(二)发文办理制度
1.公文拟稿。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公文、党组文件和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拟稿;各专工委职责范围内的公文,由各专工委负责拟稿。
2.公文签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先由县人大办主任审核,再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最后由常委会主任审签。
3.公文印制。拟发的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各专工委要及时将公文原件和经校对后的公文电子版送办公室。办公室要及时对公文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印制和归档,并及时进行分发。需要加盖印章的,用印管理人员负责施印,加盖印章要规范、准确。
七、视察调研制度
1.办公室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常委会年度视察调研活动安排,各专委、工委根据分工制定每次视察、调研活动方案,认真做好视察调研工作准备。
2.配合上级人大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时,相关专委、工委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对接,做好工作安排;办公室负责与机关事务中心对接,按规定做好接待安排。
3.视察前,要把视察的时间和内容提前通知被视察单位。
4.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表,按照闭会期间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办理,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5.视察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6.开展视察活动应轻车简从、清正廉洁,不得借执行职务进行个人非职业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出资的活动。
7.为保障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在视察调研活动期间,按照相应财政标准误工费100元/人、交通费20元/人。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农民(不含在村两委定工干部)、非国企工人(不含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城镇居民(不含在社居两委任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代表。
7.视察调研结束后,要写出相应的视察或调研报告。
八、履职培训制度
1.代表工委负责与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联系,根据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的要求,制定年度人大代表及人大干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计划,提交主任会议通过后执行,并做好每期培训的联络安排。
2.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每年参加一至二次赴外省履职能力提升培训活动,作为带队领导确保培训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3.各专委、工委主任及其他在职在岗人员,原则上每年参加一次省外履职能力提升培训,作为工作人员为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培训提供服务保障。
4.县人大常委会非专职委员、乡镇人大主席,原则上每年参加一次省外履职能力提升培训。
5.其他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省外履职能力提升培训。
6.每期培训人数按工作需要确定,外出培训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参与。
7.上级人大部门另外安排的业务培训,由各专委、各工委将正式通知交办公室收文,经常委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8.履职培训的住宿、交通、伙食补助标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