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密切同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联系选民、审议不发言的委员,常委会应对其提出批评,或劝其辞去相应职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经常委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出席常委会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审议事项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规定,围绕会议议题,突出重点,发表意见,既有的放矢,又简明扼要,保证审议质量。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在审议议案、报告时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及人事任免中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服从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正确领会党委意图,把人民的意愿与党委的意图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